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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电代煤设备最高补贴2000元、电价补贴0.3元/千瓦时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7-17 访问次数:2248

关于在全市全域开展电代煤、气代煤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冬季清洁取暖的决策部署,我市作为第一批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之一,明确提出在全市、全域开展“电代煤、气代煤” (以下简称“双替代”)并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为推动全市全域 “双替代”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四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重要指示为指导,大力推进城乡居民用能方式转变,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没有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推进“电代煤”、“气代煤”。在主城区和县城,对用煤户购置清洁取暖设备进行设备购置补贴和运行补贴,完成《河南省2017年电代煤、气代煤工作推进方案》分解给我市电代煤、气代煤5万户的目标任务;在农村,为引导农村居民合理用能,清洁取暖,对所有农户按冬季取暖用电量实施普惠制的电价补贴。

二、主城区和县城双替代政策

在主城区和县城,对散烧煤居民建立用煤户台账并公示,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用煤户台账内居民实施取暖设备购置补贴和运行补贴。

(一)执行城市居民双替代政策的区域范围:按照主城区和河南省民政厅批复的实行城市管理体制的县城执行城市居民双替代政策,具体执行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

(二)建立居民用煤户台账。

以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要建立本辖区用煤户台账,详细记载用煤户姓名、地址、身份证、户表号等详细信息,并于6月底前完成公示。各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对本辖区的居民用煤户台账负责。

(三)双替代补贴标准

1.设备补贴:对用煤户台账内居民购置双替代取暖设备按照居民购买价格的7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0元,超出部分由居民承担。

纳入各县、区用煤户台账内的2017年新增完成天然气管道安装户居民,在作出拒绝使用散煤的承诺后,其管道安装费用可以纳入双替代设备购置补贴。补贴标准按管道安装费的7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0元,超出部分由居民承担;享受管道安装费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取暖设备购置补贴。

2.运行补贴:对台账内“气代煤”居民采暖用气量给予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采暖季最高补贴气量900立方米,超出部分由用户承担;对台账内“电代煤”居民采暖用电量给予0.3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每户每采暖季最高补贴电量3000千瓦时,超出部分由用户承担。以上补贴标准暂定一年。

(四)双替代补贴程序

1.设备购置补贴。用煤户台账内居民完成双替代取暖设备购置安装后,可持2017年1月1日以后取暖设备购置发票(含天然气管道安装发票)和拒绝使用散煤承诺书,在7月31日前到本社区申请双替代设备购置补贴,县、区政府按照本辖区规定的程序发放补贴。

2.运行补贴:

(1)冬季取暖用电量、用气量认定:按照电表、燃气表12月-次年3月抄见量作为取暖用电、用气量,可享受取暖运行补贴,且电价补贴、气价补贴仅能选择一种;

(2)统计电表气表户号

2017年8月,社区、办事处根据用煤户总台账逐级统计汇总电表户号、气表户号和对应的地址、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等信息,各县(含祥符区)政府要分别建立取暖用电、取暖用气用户台账,经县政府盖章确认后于8月底提供至县供电公司和燃气公司;各区(不含祥符区)台账经区政府盖章确认于8月底报市发改委审核后提供至市供电公司和燃气公司;

(3)2017年9-10月,供电公司和燃气公司核实用电、用气台账信息,将户表号录入电费、气费收缴程序,并预算下月各县、区运行补贴金额报各县、区财政部门;

(4)电费、气费补贴按月结算。各县、区财政部门每月底前预拨下月预算补贴至供电和燃气公司指定账户,供电和燃气公司在收缴电费和气费时按扣减政府补贴后的标准与居民按月结算;取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县、区财政部门与供电、燃气公司据实结算政府补贴。

3.补贴资金筹措:市财政对四个主城区(龙亭区、鼓楼区、顺河区、禹王台区)按照财政分成比例补助40%,四个主城区负担60%;其余三县(杞县、通许县、尉氏县)二区(祥符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政府补贴由县、区全额承担。县、区补贴资金出现困难时可向市财政局申请超借现金;如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市财政可根据县区工作完成情况予以奖补。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各县、区财政局向供电、燃气公司指定账户足额提前预拨补贴资金。

(五)各县、区应对本辖区低保户、特困人员单独制定补贴政策,保障居民温暖过冬。

(六)双替代设备补贴完成时限。各县、区要对照本辖区用煤户台账户数,7月31前完成本辖区市区和县城所有用煤户双替代工作。8月份完成考核验收,10月份再次进行复核。

(七)双替代考核验收标准。双替代设备购买年限为2017年1月1日以后,设备购买发票及实物相对应,户内没有燃煤设施。户用“双替代”取暖设备符合《河南省电代煤、气代煤设备(产品)推广目录(第一批)》(豫发改能源〔2017〕319号)规定;集中供暖的电采暖、燃气锅炉、热泵等设备安装到位,配套设施入户,并经用户和运营企业签字确认。

三、农村居民冬季取暖实施普惠制的电价补贴

为引导农村居民合理用能,清洁取暖,对农村居民冬季取暖用电量实施普惠制的电价补贴办法。

(一)补贴范围:除城市主城区和县城主城区外的居民全覆盖,具体区域边界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各县、区政府要于8月底前完成农村居民用电户台账,载明电表户号和对应的地址、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等信息。各县(含祥符区)农村居民用电户台账经县政府盖章确认后于8月底提供至县供电公司;各区(不含祥符区)农村居民用电户台账经区政府盖章确认后于8月底报市发改委统一提供至市供电公司。

(二)补贴标准:按照一户一表冬季12月-次年3月抄见电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确定为0.3元/千瓦时,补贴上限确定为每取暖季3000千瓦时。补贴标准暂定一年。

(三)补贴程序:市供电公司、各县(含祥符区)供电公司根据农村居民用电户台账,10月底前完成与电费收缴平台的对接,并预算下月各县、区运行补贴金额报各县、区财政部门。2018年2月份28日前新装并在3月份有抄见电量的农户,直接纳入补贴范围。冬季取暖用电量认定和补贴结算及补贴资金筹措参照“双替代”补贴进行。

四、推进可再生能源、热泵分布式供暖

鼓励热力企业和社会资本加快包括地热能、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在内的分布式供热建设进度,地热、热泵等设备要安装到位,配套设施入户,并经用户和运维企业签字确认,建立用户台账,保障今冬取暖季顺利投入使用。

五、保障措施

(一)电力保障

供电部门做好全市全域电取暖的用电保障,建立清洁取暖项目新增用户台账。在已有城乡电网改造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城乡电网资金投入,对配电变压器和产权分界点以上线路容量不足的设施进行提前改造,按用户需求主动做好布点布线、分表改造、电网接入等服务工作,并指导居民户内线路改造,保障全市全域电代煤工作顺利实施。

(二)燃气保障

各燃气公司要保障冬季清洁取暖用气需求,大力推进城市燃气管网延伸,进一步提高燃气管网覆盖率;要建立煤改气用户台账,加大组织管道安装力量,保障煤改气用户及时安全接入城市燃气管网。

    (三)部门保障

各级发改、财政、工商、住建、规划、国土、环保、城管等要个各司其职,做好台账管理、资金保障、散煤管控、项目实施等保障工作。加强散煤管控,按时间节点要求全市全域取缔散煤销售和燃煤散烧;开辟双替代相关项目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双替代项目用地、环保、用水、用气等指标,协调管线路由、降低破路费用;城市总体规划中保障双替代配套供应设施线路走廊和站址用地规划,帮助企业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设施保护等工作。相关媒体要做好正确舆论引导,向公众宣传清洁取暖的现实意义及政策,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骗补行为将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保障全市全域“双替代”清洁取暖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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