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电采暖期间电不执行阶梯电价
2017年6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月22日
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
根据《沧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为做好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一)沧州市高速合围区内和任丘市全域实现散煤“清零”。(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二)青县、沧县、河间、肃宁确保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三)其他县(市、区)至少确定一个乡镇试点示范,全市农村散煤治理取得明显进展。其中,农村服务业分散燃煤全面取缔,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50%。(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二、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专门召开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集中施工阶段(7月1日-9月30日),各县(市、区)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合理负担、惠及民生的原则,结合城乡规划进行集中施工,确保9月30日前全部完成任务目标。
(三)验收通暖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施工完成后,各县(市、区)要按程序组织验收,确保10月31前具备通气(电)取暖条件。
三、职责分工
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明确各单位责任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实施气、电代煤工作的责任主体,落实主体责任、统一规划,协同推进辖区内气、电代煤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二)积极推进城乡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加快制定全市气、电代煤实施办法,确定全市气、电代煤村庄(社区)数量、用户数等,协调气源、电力供应等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与河北省气代煤电代煤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沟通、报告等相关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四)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五)积极争取气、电代煤工作的补贴资金、以及补贴资金分配和清算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开展农业生产领域散煤治理,沼气、秸秆成型燃料、醇醚燃料、轻烃气等替代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七)各市、县加快天然气城乡管网规划编制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八)推进燃煤工业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开展工业热源向周边实施清洁供暖改造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九)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和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分散燃煤取暖锅炉的淘汰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积极落实LNG撬装站、储气设施、变电站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牵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十一)督促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做好气、电代煤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十二)开展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确保煤改电用户的电力供应。(牵头责任单位:沧州供电公司)
(十三)指导各县(市、区)加快气、电代煤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牵头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暂时设在市发改委,由市城管局、住建局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到办公室联合办公,待条件成熟时移交到与省对口部门,办公室主任由白长江、贾培峰同志兼任。
(二)强化属地责任
强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气、电代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辖区内气、电代煤工作的宣传发动、前期手续、组织实施等工作,项目开工前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项目核准、环境评价、安全审查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竣工后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等事宜;负责确定辖区内气、电代煤工作施工的燃气企业,组织相关燃气企业做好气、电代煤工作的调研谋划、市政管网、庭院管网设计施工和村民用气入户等具体工程建设;负责组织相关燃气企业、供电企业与相关部门对接,科学制定设计施工方案,在确保质量和安全前提下,倒排工期,按时完工;负责组织实施煤改气工程竣工验收点火;负责采暖壁挂炉生产供应企业招标、燃气壁挂炉安装协调和对安装的燃气壁挂炉进行核查验收、燃气壁挂炉与取暖设施连接等工作。
各县(市、区)领导要包片推动,督促落实。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县(市、区)、乡(镇)、村网格化监管体系,强化措施,全面配合工程实施。
(三)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1.气代煤。对实施气代煤的居民分散燃煤采暖用户,验收合格后,待省政府出台相关补贴政策后,市政府再出台市、县(市、区)政府分担补贴比例等详细扶持政策。居民气代煤后,两年内不执行阶梯气价。
2.电代煤。对实施电代煤的居民分散燃煤采暖用户,经验收合格,待省政府出台相关补贴政策后,市政府再出台市、县(市、区)政府分担补贴比例等详细扶持政策。电价方面,每年11月到次年3月采暖期用电不执行阶梯电价,按“合表户电价”执行即每千瓦时0.5362元,也可自愿选择峰谷电价。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发动工作,制作并悬挂气、电代煤宣传标语、逐家逐户发放气、电代煤明白纸、集中力量解决典型问题等形式,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开展气、电代煤宣传,引导广大城中村(农村)居民积极参与气、电代煤工作。
(五)加强督导检查
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按照工程时间节点要求,推进气、电代煤工作。
(六)强化信息报送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安排一名协调人和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和分管行业攻坚行动的工作进展,每日上午9:00前将前一天工作进度报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办公室。6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将协调人和联络员的联系方式(姓名、单位、职务、办电、手机、邮箱)上报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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