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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及周边】“煤改电(气)”将获一揽子经济扶持

发布日期:2017-4-16 15:29:08 访问次数:1221

 第一,要求“2+26”城市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一方面,北京、天津、廊坊、保定在10月底前完成“禁煤区”建设任务,传输通道其他城市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于10月底前每个城市完成5万~10万户以气代煤或以电代煤工程;另一方面,北京、天津、石家庄、廊坊、保定、济南、郑州行政区域内10月底前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城市建成区及县城全面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另外,全面推进冬季清洁供暖。将“2+26”城市列为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首批实施范围。全面加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
  第二,要求“2+26”城市提前完成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任务;其中,廊坊和保定市是重中之重。
  第三,取缔“小散乱污”。相关地方各级政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到位。各地于3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郑州、安阳、焦作等城市,10月底前基本完成违法“小散乱污”企业依法取缔工作;其他城市10月底前取缔一半以上。
  第四,整治大气污染物排放。9月底前,“2+26”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10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
  第五,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在全国率先开展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第六,水泥、铸造等行业继续全面实施错峰生产;石家庄、唐山、邯郸、安阳等重点城市,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各地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氧化铝企业限产30%左右,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等。
  第七,严控机动车排放。7月底前,天津港不再接收柴油货车运输的集港煤炭。9月底前,天津、河北及环渤海所有集疏港煤炭主要由铁路运输,禁止环渤海港口接收柴油货车运输的集疏港煤炭。12月底前,“2+26”城市均要安装10台(套)左右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
 

保障措施:经济手段+行政手段 

  为保障各项措施能够实际落实,《方案》制定了保障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措施+行政措施的手段。
  经济措施上,《方案》提出,加大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优化使用方式,向任务量较大的省份和城市倾斜。相关地方各级政府全面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高排放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等领域。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对化工及汽车、集装箱、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VOCs排放征收排污费。
  针对“煤改气”、“煤改电”工作中遇到的资金问题,将出台一揽子经济激励政策。例如,将民生供暖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列入中央基建投资计划,优先支持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使用中央基建投资,给予替代项目部分设备投资支持。将电供暖电量统一打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低谷时段发电企业直接招标。居民“煤改气”气价按居民用气定价。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鼓励其加大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产业升级、冬季清洁取暖和大气污染治理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行政措施上,协调指导加大气源、电源保障力度。中石油于10月底前确保完成陕京四线建设,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确保给予区域内城市提供持续稳定气源保障。国家电网公司与相关城市统筹“煤改电”工程的规划和实施,制定工作方案,相关地方省级、市级政府对配套电网工程给予补贴,承担配套输变电工程的征地拆迁前期工作和费用,统筹协调“煤改气”“煤改电”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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