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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电代煤政策:设备补贴最高7400元、电价每度补贴0.2元

发布日期:2017-8-13 8:36:28 访问次数:1625

日前,《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加快推进农村地区供热清洁化,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意见提到,2020年全市平原农村地区分散燃煤基本“清零”。时间表

居民生活和取暖

2017年,“1+4”组团城市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

2018年,确保3-5个县(市)、区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

2019年,全市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的县(市)、区达到60%左右;

2020年,全市平原农村地区分散燃煤基本“清零”。

农村服务业

2017年全面完成农村服务业分散燃煤取缔工作。

农业生产

2017年,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50%;

2018年,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80%;

2019年,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全面完成。


2017年组团城市全域完成清洁取暖改造


意见提出,石市农村地区居民生活和取暖主推气代煤,重点推广户用燃气采暖热水炉,炊事、采暖全部改用天然气。支持电代煤,重点以热泵、蓄热式电锅炉等改造方式,实现居民家庭采暖、炊事改电或采暖用电、炊事用气。

结合需求特点,气代煤重点推广燃气锅炉、茶浴炉、壁挂炉及燃气分布式能源。电代煤重点推广蓄热式电锅炉、电茶炉、电暖器。

石市提出居民生活和取暖目标:2017年,“1+4”组团城市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2018年,确保3-5个县(市)、区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2019年,全市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的县(市)、区达到60%左右;2020年,全市平原农村地区分散燃煤基本“清零”。

气代煤每户给予5000元补贴


意见提出,对实施气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按每户5000元给予燃气设施投资补贴,其中1000元用于补贴居民用户购置燃气采暖设备,4000元用于支付居民燃气接口费,不足部分由实施“气代煤”的燃气企业承担。

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市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燃气采暖热水炉中标入围企业产品目录中选择燃气采暖设备。居民用户选定的燃气采暖设备中标价格与1000元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居民用户自行负担。

对2016年以来,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气代煤居民用户给予冬季取暖气价补贴。采取居民先交费用气,后核定补贴的方式,法定采暖期内,居民每使用1立方米天然气,给予1.4元补贴,最高至1680元封顶。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气代煤居民如继续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

燃气公司在进行户内燃气管线建设时,要满足居民采暖和炊事需要。居民用户所需燃气灶具由用户按现行燃气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自行购置,费用自理。

电代煤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7400元

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产品目录中选择电采暖设备,按设备投资额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

对2016年以来,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居民用户给予冬季取暖电价补贴。采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核定补贴的方式,法定采暖期内,居民每使用1度电给予0.2元补贴,最高至2000元封顶。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电代煤居民如继续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具体电价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6〕56号)执行。


向居民支付现金或等值电量

由各地供电公司负责电代煤居民用户法定采暖期内的用电量统计工作,采暖期结束后报当地电代煤牵头部门。

各地电代煤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将居民用电情况在各村(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盖章确认,作为电代煤居民运行费用补贴依据。

燃煤锅炉治理支持政策

补助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8万元/蒸吨

省级财政对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给予补助,单独取缔拆除的3万元/蒸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8万元/蒸吨。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加大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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